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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产业发展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12-07 访问次数:1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微企业及“三农”贷款主体融资环境,帮助企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解决“先还后贷”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维护企业信誉,保障正常运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指县财政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中小微企业及“三农”贷款主体,为及时还款续贷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

第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遵循“总额控制、封闭运行、有偿使用、按时收回”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行业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国资和金融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泸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县农中担公司”)、合作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产业发展应急转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资和金融局,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全县产业发展应急转贷工作。

第五条  泸县农中担公司负责应急转贷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合作银行负责应急转贷资金办理和放贷收贷工作,续贷银行负责提供续贷承诺书和办理续贷工作。


第三章  资金额度

第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规模2000万元,县财政局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泸县农中担公司。

第七条  泸县农中担公司和泸州银行泸县支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签订专项合作协议,应急转贷资金专户存储于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5-10倍的比例提供应急转贷款。


       第四章  使用范围、要求

第八条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泸县境内注册、依法正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严重失信违法记录、具备本期贷款发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的企业。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M级或泸县农中担公司在保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农业企业及其他“三农”贷款主体,不受上年度纳税限制。

3.续贷银行原则上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与泸县农中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或者能够提供续贷承诺书。

第九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专项用于还款续贷业务的短期周转,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自然日;

(三)单个企业单次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不得超过该笔到期贷款本金余额的80%,且单笔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四)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应急转贷资金须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资金利息及担保费用。合作银行按0.153‰/日收取资金利息;担保费实行分段计费,即借用天数在7天以内的,费率为0.05‰/日;借用天数在7天以上15天以内的,费率为0.07‰/日;借用天数在15天以上的,费率为0.09‰/日。

第十条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主体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泸县应急转贷资金委托担保申请书》;

(二)《泸县应急转贷资金申请暨审批表》;

(三)借款主体资格证照;

(四)即将到期的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续贷银行审批意见书或其他同意续贷的有效文件材料;

(六)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即期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五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符合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条件的借款主体,应在原贷款到期前30个自然日向泸县农中担公司提交应急转贷资金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泸县应急转贷资金申请暨审批表》(附件1或附件2)和《泸县应急转贷资金委托担保申请书》(附件3)。

第十二条  审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具备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条件以及申报材料要件进行审查;泸县农中担公司对应急转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作银行和续贷银行分别对企业应急转贷、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续贷银行出具续贷承诺书。

第十三条  审批。上述审查同意后,报县国资和金融局审核,最后由县产业发展应急转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  使用。审批同意后,泸县农中担公司出具担保函,合作银行及时发放应急转贷资金贷款,并负责将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主体在续贷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

第十五条  收回。续贷银行收款后,及时发起续贷放款流程,完成放款后负责将资金转入借款主体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或指定的内部收款账户,合作银行立即收回应急转贷资金。

第十六条  归档。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泸县农中担公司将资金申请、审查、审批、使用、收回全过程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相关部门、泸县农中担公司、合作银行、续贷银行要高度重视应急转贷工作,密切沟通合作,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十八条 泸县农中担公司和合作银行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行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应急转贷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及时催收还款,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借款主体要如实报告生产经营情况,严格履行应急转贷资金偿还义务;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借款主体如因涉诉、账户冻结等原因致使应急转贷资金无法收回的,泸县农中担公司有权要求其追加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和续贷银行应积极支持应急转贷资金工作,非正当理由拒绝或迟延放款导致应急转贷资金借用主体形成逾期的,发生一次,扣减其金融考核分值2分;每成功发放一笔应急转贷资金,增加金融考核分值1分,最高不超过考核分值的10分。

续贷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故意提供虚假续贷承诺或出具续贷承诺后未兑现承诺,造成应急转贷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经县政府同意,取消该续贷银行享受县政府扶持政策的资格和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泸县农中担公司每月10日前向县国资和金融局报送上月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风险控制等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如遇重大问题由县产业发展应急转贷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泸县过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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